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决定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和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林地、草原分布状况、制定本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周围300米范围内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防护林带两侧300米范围内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须经县林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通告时限
从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


冀公网安备 1307260200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