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蔚县国资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县国资监管企业:
《蔚县国资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蔚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 10月11日
蔚县国资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蔚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监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河北省委、省政府及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蔚县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蔚县县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蔚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副职负责人及享受副职待遇等组织任命的人员。市场化选聘的按照其签订的聘用合同履行协议。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由县国资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监管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监管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监管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监管企业负责人与企业在岗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县国资局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五)坚持薪酬与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强化风险责任与薪酬分配相一致,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县国资局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按有关考核办法下达了绩效考核目标;
(三)已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建立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年内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相关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收入两部分构成,即企业负责人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收入。
第七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体现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两部分组成。依据我县实际情况以及县人社局发布的2019年全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864元为认定基数,每月平均工资5572元。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基数可以每两年根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一) 岗位工资及定级办法
企业负责人岗位工资共设3个职务层级(层级及岗位工资详见附件1《薪酬岗位工资表》)
(二) 技能工资及定级办法
技能工资按照参加工作年限,每两年为一档,共22档。设定参加工作10年后达到全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即11-12年技能工资标准为2786元为基准值,每档上下增减5%(详见附件2《薪酬技能工资表》)。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县国资局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与年度考核结果相匹配,以县人社局发布的2019年全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66864元*1.5)为认定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即: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对于经营亏损的企业,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一)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0-1.5之间确定,具体为:
当考核评价结果为A级时,考核评价系数在1.3(含)—1.5之间;
当考核评价结果为B级时,考核评价系数在1.0(含)—1.3之间;
当考核评价结果为C级时,考核评价系数在0.6(含)—1.0之间;
当考核评价结果为D级时,考核评价系数为0。
详见附件3《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表》
(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及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调节系数在1.0-1.1之间确定。同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中所涉及的各企业年度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人员规模,均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县国资局审核确认的财务数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1+利润总额调节系数*营业收入调节系数*人员调节系数(详见附件4《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表》)
第九条 企业由盈转亏及亏损扩大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相应的绩效年薪,亏损企业相比上年度实现挖掘增效减亏的,按照减亏幅度计算减亏绩效年薪。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县国资局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进行审核,组织专项审计,并对企业的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县国资局核定的薪酬方案兑现本企业负责人薪酬。
(一) 基本年薪支付。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列入企业当年度成本费用。
(二) 绩效年薪。根据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及综合考核评价后,企业根据县国资局核定的绩效年薪进行清算。
领导班子在综合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含副职)绩效年薪均上浮10%;个人被评为优秀等级的企业负责人(含副职)个人绩效年薪上浮5%。两项均优秀者,取领导班子考评结果。
在综合考评中班子被评为“较差”等级的企业及被评定“基本称职”等级的企业负责人(含副职)绩效年薪均下浮10%,两项均是的,取其一;年度考核被评为D级、综合考评结果被评为“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含副职)取消绩效年薪;综合考评结果被评为“不确定等次”的企业负责人(含副职),待查清问题确定等次后按照实际等次补发。
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同上年比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 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县国资局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兑现或按比例核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
第十二条 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年薪确定、绩效年薪确定和薪酬结算方案;
(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年度生产经营概况以及企业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说明等;
(三)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包括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建立情况、其他货币化收入情况及金额;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情况;
(六)经审核后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和职工人均工资增减情况;
(七)县国资局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在县国资局公布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一式2份报县国资局。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材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福利性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所在企业按相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相关统一规定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相关统一规定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张家口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向县国资局备案,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管理。
第五章 职业经理人薪酬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的职业经理人是指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面向市场选聘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双方自主协商,与职业经理人以合同方式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履职待遇、考核办法以及续聘、解聘条件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对职业经理人要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办法,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应与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并建立追索扣回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职位及贡献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市场水平,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六章 薪酬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国资局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拟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县国资局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县国资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含副职)无故不上班、无业绩者,不得领取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收入。
第二十七条 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市、县政府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企业内部不得为负责人发放各种名义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印发调动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印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照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薪酬确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条 县国资局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局应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企业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企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 县国资局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收入。
第三十三条 县国资局每年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再按超发比例扣减其薪酬,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超提、超发工资突破规定总额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超发比例的2倍扣减其薪酬;
(三)对于弄虚作假的,除依纪依规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10%以上的薪酬。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发生重大经营责任、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以及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或免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薪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参照国家、省国资委对国企实施的奖励办法,县国资局可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对企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办法由县国资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薪酬岗位工资表
2.薪酬技能工资表
3.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表
4.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表
5.企业负责人领导层绩效薪酬系数表


冀公网安备 1307260200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