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蔚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蔚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县外途径合法车辆外)烟花爆竹,全境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所有商家、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包括通过网络、微信等形式销售),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四、县应急管理、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通过广播、微信、横幅等宣传方式,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责任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对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八、本通告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蔚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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