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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5-10-28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度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协同监管,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规范的住所登记服务,助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实现住所登记标准化

对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建立统一的住所登记标准和规范,明确住所登记的地址格式、证明材料要求等,确保住所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提升登记便利度

优化住所登记审批流程,简化证明材料,推行“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专人帮办等服务模式,实现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

(三)加强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县数政局、县市场局、县自规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蔚县分局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虚假登记、违法经营等风险。

(四)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登记窗口建设,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指导帮办服务,及时解决经营主体住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工作举措

(一)规范住所登记标准

明确经营主体住所地址的组成要素,申请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街(路)或门牌号码的,应准确表述与周边显著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要求申请人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住所地址,确保地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明确证明材料要求

1.使用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需提交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外,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竣工验收文件、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载明建筑物地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以及法定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的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

2.租赁旅馆、宾馆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合同),旅馆、宾馆的营业执照,以及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安机关备案手续,在合法有效期内)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4.租赁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铺位或摊档的商场或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时,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合同)以及商场或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涉及住改商的。申请人将住宅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除提交“使用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以外,还需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材料,并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真实性负责。根据《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冀政办字〔2016〕161号)要求,发现“住改商”“开墙破洞”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场局、县自规局、县住建局、公安局、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蔚县分局等部门加强监管,及时查处。

6.涉及“一址多照”的。根据《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允许‘一址多照’。主要业态是放宽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于行业类别符合“一址多照”规定情形的,由县数政局予以核准,对于已核准但经善意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或他人举报认为可能存在行业类别不符合“一址多照”规定情形的,由县市场局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核查意见,县数政局依据县市场局核查意见予以不予受理或撤销登记处理。

)优化登记流程

1.推行“一网通办”。申请人通过冀时办APP、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进行专网审核,审核通过打印证照并签发电子营业执照。对于申请人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线下办理的,提供免费邮寄服务,实现不见面审批”。

2.实行“一窗受理”。蔚县企业开办服务专区设置企业开办专窗,将涉及住所登记的多个部门业务整合到一个窗口办理,申请人只需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内部流转和并联办理,实现申请人不用“来回跑”、“只跑一次”

)加强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环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产权信息、地址信息、人口信息等数据的实时共享和比对。登记机关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可实时查询和核实相关信息,提高登记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

2.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对经营主体住所的实地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主体是否存在虚假登记、擅自改变住所用途、违法建设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强化信用监管。将经营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存在虚假登记、违法经营等不良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提升服务水平

1.加强窗口建设。优化登记窗口布局,完善服务设施,为申请人提供舒适、便捷的办事环境。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制度,确保窗口服务规范、高效。

2.提供咨询帮办服务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为经营主体提供住所登记政策咨询和业务帮办服务。制作住所登记办事指南、操作手册等资料,方便申请人了解登记流程和要求。

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改革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改革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改革的意义、政策和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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